第二十五条 院(系)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),是院(系)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、参与民主管理、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。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的建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院(系)级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法与校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法相同,但名额比例上应多于校级代表,校级代表一般应为院(系)级单位教代会代表。人数不满50人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有民主管理性质的教职工大会,这类教职工大会的职权等同于教职工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《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院(系)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》组织实施。